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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创建活动实施办法(定稿) |
| 来源: 时间:2004-07-15 |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部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会议上讨论的意见,我们对《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现下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可及时提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003年2月 日
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实现文明司局(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部文明司局(单位)创建活动,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两个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创建文明司局(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实高效的原则,把“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的活动贯穿于创建文明司局(单位)活动之中,做到党政群团齐抓共管,干部职工齐创共建。 第四条 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是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是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获得的荣誉称号。 部文明司局(单位)的评选范围为部机关各司局(厅、室)、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离退休干部局及在京直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是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组织落实、总结推广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直属机关党委,具体负责文明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党政群团齐抓共管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机构,抓好创建活动的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部文明司局(单位)的条件 第七条 部文明司局(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献身农业,服务人民”的思想,努力为基层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关心群众,廉洁奉公。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扎实开展“三优一满意”群众性创建活动。 (二)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发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注重职业道德建设,具有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廉洁勤政、团结和谐、务实高效的优良作风。在工作中做到细心周到、热情服务、办事公道,未出现因服务态度不好或办事不公被投诉并经核实确有责任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注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未出现影响单位形象的不道德行为。 (四) 加强形势政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探讨理论、钻研业务和学习文化知识的空气浓厚,各种学习制度完善,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普遍提高。 (五)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和离退休党支部的作用,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六)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业务工作管理科学、规范,工作质量和效率较高。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政绩突出。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基层,能及时为上级部门提供正确的信息和决策依据。 (七)遵守办公秩序,努力营造并保持朴实庄重、卫生整洁、井然有序的优美办公环境。积极参加绿化美化和环境治理等公益活动。 (八)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计划生育率、晚育率达到100%,晚婚率达到95%以上,无超计划生育。完成义务献血任务。 (九)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无泄密事件。遵守交通法规,无甲方责任事故。未出现火灾、失窃等重大责任事故。 (十)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未出现违法违纪事件,单位人员没有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和党纪处分,未出现被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情况。单位人员中没有未转化的“法轮功”痴迷者。 (十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有创建部文明司局(单位)的工作规划、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办法。创建活动的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规范,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条 部文明司局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司局发文和起草公文,未出现较大失误和造成不良影响,在部机关公文质量检查评比中,排名必须在前10名之列。 (二)努力搞好办公环境,在部机关卫生检查评比中,年度平均卫生检查成绩排名必须在前10名之列。 (三)遵守办公秩序,未出现无故迟到、早退和提前就餐的,在部机关办公秩序检查评比中,没有被记录的人员。 第九条 部文明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完成科研、教学、推广、管理、服务等业务方面,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 (二)认真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因地制宜搞好庭院绿化,绿化面积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5%以上,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环保工作达标。 (三)认真执行卫生法规,“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室内室外卫生整洁,食堂卫生达标,车辆停放整齐,基建施工现场堆料整齐有序,无卫生死角。
第四章 申报及评选程序 第十条 部文明司局(单位)的评选工作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一个评选年度第一年的第四季度进行申报评选,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在自查基础上进行复查。2003——2004年为第一个评选年度。 部文明司局(单位)的评选不分配比例,不下达指标严格按照条件评选。 第十一条 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部文明司局(单位)评选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申报与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部文明司局(单位)评选设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委员由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及部分直属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评选委员会在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投票选出部文明司局(单位)。 第十二条 凡符合部文明司局(单位)条件的单位,原则上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程序是: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部文明司局(单位)条件首先进行自检,并将自检情况在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通报,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是否申报参加部文明司局(单位)的评选。 (二)申报单位应填写《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申报表》(附后),并附3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和开展创建活动的主要图片(图文并茂),一并报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部文明司局(单位)评选程序是: (一)初审阶段。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等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 (二)考核阶段。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意见,向部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汇报。 (三)评选阶段。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部文明司局(单位)候选单位。评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确定表彰的文明司局(单位)。
第五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四条 部文明司局(单位)以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名义给予表彰,召开命名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适当的物质奖励,授予“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标牌。 第十五条 发现严重问题已不符合标准的文明单位,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收回部文明司局(单位)标牌。 文明司局(单位)如下一个评选年度未按规定的期限继续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下一个年度的评选,将收回其“文明司局(单位)”标牌,但保留其年度“文明司局(单位)”荣誉证书。下一个评选年度命名表彰前,统一收回上一个评选年度授予的“农业部文明司局(单位)”标牌,重新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六条 文明司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部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视情节、后果及影响,决定是否取消该单位当年度的申报评选资格和是否收回部文明司局(单位)标牌。 (一) 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三) 发生重大交通甲方责任事故的。 (四) 发生火灾和被盗事件,损失较大的。 (五) 发生重大泄密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本单位干部职工中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七)违反部文明司局(单位)的标准,经批评,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明显改进的。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在评选出的部文明单位中,优中选优,推荐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代章) 2003年2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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