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目前的位置:农业部机关党建网 > 重要文件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 |
| 关于印发《农业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来源: 时间:2007-04-05 |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农业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农业部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6]21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有效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单位党组织为主、流出单位和流入单位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单位与流入单位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人才中介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保证党组织关系适时转移,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党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五条各单位党组织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相应权限内做好流动党员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 (一)党员外出地点或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开具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地点不确定,暂时无法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应开具《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在本市(区)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正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一般不转移组织关系。 (三)凡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档案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转出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同时转出。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离开原居住地,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或其他有关党组织。 (五)党员因私出境或自费留学,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党组织关系的转出: (一)流出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给流动党员办理相应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并做好党员外出前的谈话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观念、遵守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对外出党员提出要求。 (二)流出单位党组织要教育督促符合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移送相关档案材料;流入单位党组织要督促流动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流出单位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将外出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去向、外出时间、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主要表现、联系方式等登记入册,建立档案。 (四)流动党员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从事的工作和联系方式,填写《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供流入单位党组织名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 (五)转出正式党员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持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的转出介绍信,在有效期限内,到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办理转出关系;转出临时党员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由所在党委办理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七条党组织关系的转入: (一)流入单位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流动党员,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转接问题。 (二)流入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其他组织关系凭证,按流动党员组织接转的有关规定,为流入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并填写《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流动党员档案,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流入单位党组织要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流出单位党组织反馈,沟通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四)流动党员要自觉接受流入单位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参加流入单位党组织的活动,完成流入单位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 (一)《流动党员活动证》是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凭证,由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统一印制。流动党员持证参加流入单位组织生活。 (二)《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单位所在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由流出单位所在党委换发。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实行年审制,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审核,年审时间与党员民主评议时间一致。年审内容包括:党员外出期间是否按时交纳党费,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外出期间的主要表现等情况。 (四)流入单位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活动证》和流动党员档案内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将相关材料转给流出单位党组织;流出单位党组织要加强与流入单位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或流入单位党组织转交的有关材料,了解党员外出期间情况,配合流入单位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流动党员要主动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单位和流入单位党组织查验。 第三章组织生活 第九条流入单位党组织要组织流入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他们带头遵纪守法,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针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地点固定难,时间确定难”问题,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网上支部生活”、“网上党课”等新形式的组织生活;流动党员要经常点击网络信息平台,浏览或下载学习资料,参加网上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流入单位党组织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创新活动载体,组织流动党员开展各种类型的主题实践活动,为流动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流动党员要参加流入单位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回流出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或寄回本人自评材料参加评议。 第十三条流出单位党组织要及时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利用节假日和换届选举等外出党员集中返回之机,开展集中教育和谈心活动,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外出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参加所在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流出单位党组织要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流入单位要配合流出单位做好外来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流动党员每年至少向流出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预备党员每半年至少要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加强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流入单位建有党组织的,要将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管理;流入单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但尚未建立的,要建立党组织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流入单位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由其上级单位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二)由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理人事关系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未能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由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党总支进行管理。 (三)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工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流入和流出单位党组织要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流动党员信息库包括流动党员的基本信息和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奖惩等情况。 (二)对流动党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数据。 (三)加强农业部机关党建网、中国农业人才网等网络平台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专栏,推进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做好流动党员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政治参与和利益诉求机制,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法律咨询、权益保障等服务;把流动党员纳入创先争优活动的范围,组织评选优秀党员,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关心流动党员学习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章组织领导与保障 第十九条流动党员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纳入党建工作日程,做到工作有专人负责,各项措施有专人落实,流动党员党组织活动经费有保障,确保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条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 【关闭窗口】 |
| 版权所有: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