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目前的位置:农业部机关党建网 > 重要文件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 |
| 关于印发《农业部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的通知 |
| 来源: 时间:2007-04-06 |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农业部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农业部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农业部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使党支部的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紧密围绕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党支部是农业部机关党支部和部直属单位中设立的党支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单位,要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成立党支部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 离退休职工中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单独设立离退休职工党支部。 第六条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第七条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党小组。 第八条党支部委员会的职数和设置。党支部委员会的人数,应根据支部的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5人为宜,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或支部书记、副书记(兼任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群工委员。 第九条党支部委员应由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观念强,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党龄满3年)担任。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有实际工作经验,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 兼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要切实负责,保证一定的时间做支部工作,并将其做支部工作的实绩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一)支部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二)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三)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和副书记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新一届委员及分工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凡任期届满的支部委员会,都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改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改选,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支部委员因人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缺额,影响支部正常工作时,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十二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认真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督促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紧密结合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其依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做好统战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 (六)严格党内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不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十三条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党小组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党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党员学习,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二)组织和监督党员执行党支部的决议,完成党支部布置的任务。 (三)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和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 (四)协助党支部做好日常性的党务工作,按月收缴党费。 (五)督促党员经常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关心群众工作和生活,协助党支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党支部的组织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制订支部学习及工作计划。 (二)定期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四)选举产生新的党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消党支部委员。 (五)讨论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三)处理好党支部的日常事务,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保证行政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及本支部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与支部委员和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单位内部党、政、群众组织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搞好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八条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党支部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组织委员的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及时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彰的建议。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深入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接转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和“创先争优”活动。 5、做好统战工作。负责对党员和群众进行统战政策、统战基本知识的教育,反映统战对象的意见和要求。 (二)宣传委员的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生活。 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网站等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纪律检查委员的职责 1、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2、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向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和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四)群众工作委员的职责 1、教育党员树立群众观念,走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 2、密切联系本单位的工青妇组织,指导他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搞好自身建设,结合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协助支部书记协调党政工青妇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集体领导的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担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行政负责人关于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支委会。每季度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和配合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1—2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落实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除参加上级党委统一组织的党课外,支部还要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二条理论学习制度 (一)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按照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党支部理论学习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每个月支部或党小组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党支部对党员的学习情况要定期进行督促和检查,党员领导干部要在理论学习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理论学习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工作和党员思想实际,努力做到学以致用。每次学习应当明确主题。 (三)理论学习可以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辅导、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要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保证学习时间,注重学习效果。 (四)在党员中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提倡党员撰写学习体会和理论文章。年终党员要对个人学习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第二十三条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在组织生活会上进行党员教育,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按规定参加每年召开一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民主评议党员结合年终考评每年安排一次。 (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的主要环节是: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进行思想发动; 2、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开展谈心活动; 3、撰写以党性分析为主要内容的自我评价材料; 4、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党员个人作自我剖析,相互进行评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支委会根据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的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并将组织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本人; 6、督促党员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 7、对个别不符合党员条件或违纪的党员,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8、及时将民主评议的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请示汇报制度 (一)党员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及对党组织的建议。 (二)党小组要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三)请示汇报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两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支部要畅通听取群众意见的渠道,注重发挥工青妇组织作用,及时向行政负责人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解决影响本单位、本部门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二)党支部成员要经常同党内外群众谈心,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改进工作。 (四)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切实维护群众的权益。 第二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党风状况和廉政情况,结合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工作总结,检查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一)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是支部建设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要认真抓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的事迹,激励党员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二)结合工作总结和党员评议,“创先争优”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五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党员教育。重点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党员;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的观念、群众观念,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 第三十条党支部每年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短期轮训、举办讲座、报告会、组织参观访问以及主题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所有党员(包括临时关系的党员)必须编入党的支部,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超过2个月,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三条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应转移临时组织关系,并在原单位缴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要经常检查、讲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对各种不良倾向要敢抓敢管,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第三十五条加强本单位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过好组织生活;适时组织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对于自费出国留学、短期请假出国(境)、短期去港澳台探亲或到国外及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的管理,按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党内监督 第三十七条党内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按照《党章》规定,党支部应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党支部要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党内监督的重点: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任务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关心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八)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第四十条党内监督的主要方法(一)通过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和党员向党组织的思想汇报了解党员思想情况,对党员进行监督。 (二)支部委员会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要求,对上级党组织工作提出意见。 (三)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经常听取党外群众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反映,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增强党支部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一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十二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质量第一、有计划发展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全面掌握入党条件,特别要注重对发展对象政治素质的考察,把培养、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三条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部要及时将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申请入党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一般要经过团组织的推荐。 (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明确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三)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分配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 (四)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才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五)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短期集中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三年未发展入党的,应重新培训。 (六)政治审查。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同志,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政治审查后要写出综合政审报告。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七)接收预备党员。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支委会根据党小组的推荐意见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基本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八)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不能少于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太多的,应暂缓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支部大会表决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回避。 7、支部大会表决后,应将形成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入党申请人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基层党委(总支)或党支部组织入党宣誓。 (九)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征求本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十)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一年。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及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后,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延长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形成的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四条每年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纪律,抵制和防止不讲原则、降低标准等不正之风。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党支部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经常分析和解决党员群众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新动态,更新观念,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创新形式和方法,以人为本,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十六条党支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工作计划,结合党员群众的思想实际,确定工作目标、措施和方法。掌握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定期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要紧密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坚持引导和说服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表扬与批评相结合、言教与身教相结合、提高思想认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中去。组织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实施,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果。 第九章 党费收缴 第四十八条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及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包括:部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工人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二) 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三)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 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因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临时外出、开会、学习、考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仍向原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七)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由所在党支部连同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一并上缴上级党委,按程序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九)党员应每月交纳一次党费。遇特殊情况,经支委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党费,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十九条党支部收缴的党员党费,一律要按时、足额上缴上级党委统一管理和使用。党支部每年应当在党员大会上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若与中央及中央有关部门新规定不一致时,以中央及中央有关部门的新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 【关闭窗口】 |
| 版权所有: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