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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织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 |
| 来源: 时间:2004-07-13 |
(组通字[1979]27号)
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中规定,党中央各部委的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政治部(政工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与县、旗、市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区委组织部,解放军师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一些部委正陆续撤销政治部,建立机关党委。为此,对《通知》中这一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局)、各人民团体,撤销政治部建立了机关党委的,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工作可以由这些部委的机关党委办理(盖机关党委公章)。 1979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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