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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4-07-13

(组通字[1986]15号)

 

党员工作调动,要同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历来就有明确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党员能够参加新单位党组织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一项组织措施。但是,近几年来,仍有一些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调到新单位工作,甚至在新单位担任党内重要职务以后,迟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这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违反党章的行为。为了纠正这种不正常现象,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以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的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三、各级组织部门要督促基层党组织对调入本单位的党员 (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关系是否及时转移进行认真地检查。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的,应催促他们抓紧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经多次督促,仍不办理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198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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