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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直属机关党委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移党员组织 |
| 来源: 时间:2004-07-13 |
(组通字[19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为使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除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及有关补充通知中所规定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外,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198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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