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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4-07-13

(组通字[198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中直、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的十三大提出,要经常地妥善地处置不合格党员。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政策界限、组织领导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要求。请各地各部门紧密围绕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搞好试点。试点工作应有领导、有计划地在不同行业的基层党组织中逐步实施。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和单位,从现在起要抓紧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试点。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都要选择几个机关单位试点,并切实加强领导。通过试点,要总结经验,明确在不同行业中区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政策界限。

二、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一些地方的试点经验证明,通过民主评议党员妥善地处置不合格党员,效果很好。它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关于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我部将另发通知,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民主评议党员时,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三、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要严格履行组织手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支部大会讨论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党支部对党员除名、劝退或者提出限期改正,都应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

四、要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鉴于当前在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上还存在一些思想障碍,各级党委要认真宣传党的十三大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意义、方针和政策,研究制订工作方案,作出具体部署,并协调好组织、纪检、宣传等部门的力量,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党委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试点工作加强具体指导。

五、要及时反映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细致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注意反映情况,研究政策,总结经验。请各地将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组织处理中的典型案例等材料;及时报送我部,以便相互交流,推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顺利开展。

 

                                                                               198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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