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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 |
| 来源: 时间:2004-07-14 |
(国党工发[1998]15号)
为了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谈话提醒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持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对于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和防线前移,努力减少违纪现象的发生,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等,都具有重要炸用。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重点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行政领导在接到群众来信或听到反映党员有违纪苗头时,要及时与其谈话,使其警醒和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党员有出差、出国执行任务,变动工作岗位、职务等情况时,也应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纪律要求或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发生问题。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到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以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以及道德品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一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应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认真纠正。 五、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谈话时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重要的谈话提醒应做好记录。对经谈话提醒后无改进者,可以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 六、谈话提醒应按照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对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党员进行谈话提醒,可以党组织为主,必要时由党政领导共同进行;对出差、出国和工作岗位、职务变动等专项性的谈话提醒,可以党员行政领导为主进行;对领导班子集体的谈话提醒,由上级党政领导共同进行。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失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八、各部门机关党委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1998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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