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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关于印发纪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
| 来源: 时间:2004-07-14 |
(农纪[1996]9号)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纪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央纪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纪检工作实际情况,修订的《关于处分违纪党员审批权限的规定》、《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工作程序》、《关于处分违纪党员有关材料呈报、备案和归档的规定》、《关于信访举报件的处理程序》四个规定,经1996年8月12日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联系。同时,(1992)农(纪)字第13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 1.关于处分违纪党员审批权限的规定 2.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工作程序 3.关于处分违纪党员有关材料呈报、备案和归档的规定
1996年8月13日
附件1 关于处分违纪党员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对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含免予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由各级委员会或常委会逐级审议上报。经部直属机关纪委审议后,报部直属机关党委。部直属机关党委在征得部党组意见后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批。 二、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部机关的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逐级审议上报并经部直属机关纪委审议后,报部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并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备案;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报部直属机关纪委批准。 2.事、企业单位的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逐级审议上报,经部直属机关纪委审议后,报部直属机关党委批准;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报部直属机关纪委批准;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由本单位纪委、党委审议后报上一级纪委或党委批准,并报部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3.农科院京内直属单位的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由农科院直属机关纪委或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处分批准后报部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三、对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工人党员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部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给予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工人党员党纪处分,报部直属机关纪委批准。 2.部直属机关党委直属党委给予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工人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经逐级审议后,报部直属机关纪委批准;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审议批准后,报部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3.基层党委给予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工人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经审议后报上一级纪委或党委批准;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审议批准后报上一级纪委或党委备案。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由其所在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由所在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五、对党员的处分,如果处分不当,经复议或复查需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党组织按批准权限办理。 六、对离休、退休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按其离休、退休前的职务由现在的党组织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七、各级党组织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违纪党员立案调查或处分时,应事先向部直属机关纪委报告,事后报部直属机关纪委备案。附件2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工作程序 一、各级纪委、党委处分党员,必须经过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履行党纪处分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党委、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二、召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1.支委会根据调查报告等材料整理违纪党员的主要错误事实材料,并同本人见面,让其签字。 2.要求违纪党员写出书面检查。本人拒交书面检查的,由支部作出书面说明。 3.支委会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三、支部大会程序: 1.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正式党员一半以上。 2.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犯错误党员参加,并告诉本次会议内容。 3.由支部成员宣读犯错误党员的错误事实和按照党纪条规规定应给予处分的意见,交大会讨论。 4.在讨论中允许犯错误党员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对错误事实材料可提出异议,但不准在会上当面对证。 5.表决通过决议。犯错误党员应参加表决。记清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和表决情况。 四、支部大会后的工作: 1.整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由支部书记签字,并交犯错误党员签字。 2.起草送审报告。 3.按要求报送下列材料: (1)错误事实材料。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并注明出处。 (3)支部大会的决定(应有支部书记签字和犯错误党员签署的意见)。 (4)送申报告。 (5)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检查或不同意见及支部对不同意见的说明。 4.审批机关接到支部报告进行审理后,委派二人同受处分党员谈话,做好记录,双方签字。谈话情况要向本级纪委会或党委会报告。 5.审批机关的批复,在支部大会或上级机关规定的范围内宣布,并交给受处分党员一份。执行情况应向批准机关报告。附件3关于处分违纪党员有关材料 呈报、备案和归档的规定一、各级党组织呈报受处分党员材料,必须逐级上报审议、审批、备案。 二、需要审议、审批、备案的案件,须报下列材料: 1.报送审议、审批的报告。 2.处分决定。 3.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受处分党员检查材料、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5.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6.批准机关的决定及批复。 三、复查、复议案件须报下列材料: 1.复查或复议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2.复查或复议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3.受处分党员对复查或复议结论的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4.原处分决定和原调查报告及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四、上报材料份数: 1.上报中央纪委或中央审批的案件材料,须报主要证据材料一式10份,其它材料一式45份。 2.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审批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须报主要证据材料一式10份,其它材料一式20份。给予严重警告、警告或免予处分的,须报主要证据材料一式8份,其它材料一式20份。 3.上报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须报主要证据材料一式6份,其它材料一式20份。 4.上报中央纪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备案的案件,须报有关材料一式5份。 五、对犯有错误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的,主办机关应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存永久类档案。为便于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考察了解干部,还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查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各一份,归入个人档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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