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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关于建立和实行党风党纪谈话提醒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  时间:2004-07-14

(农纪[1999]6号)

 

各直属党委、纪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党组织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部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建立和实行党风党纪谈话提醒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与意义

党风党纪谈话提醒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针对党员和党组织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履行监督和教育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实行党风党纪谈话提醒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于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努力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对于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于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我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对象与内容

(一)谈活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部机关司局和部直属单位的党员,重点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凡发现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以下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时,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方面;

2.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制度及有关规定等方面;

3.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经济纪律方面;

4.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服从并执行党组织决定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官僚主义失职等方面;

5.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依法维护并保障党员干部权益方面;

6.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管理秩序及其个人品德方面;

7.坚持党员标准,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方面;

8.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部党组制定的实施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方面;

9.党性党风的其他方面。

三、责任与分工

(一)谈话提醒应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责任分工进行,做到党政配合、逐级负责。对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党员进行谈话提醒,以党组织为主,必要时与行政领导共同进行;对出差、出国和工作岗位、职务变动等预防性的谈话提醒,应以党员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为主进行;对领导班子的谈话提醒,由上级党政领导共同进行。

(二)处级以下(含处级)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必要时由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领导或会同有关部门领导找其谈话提醒;局级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一般情况下应先报主管党委工作的部党组成员批准,由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或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有关领导进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明显违纪苗头的局级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由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提请主管党委工作的部党组成员批准,由分管部党组成员或委托有关部门领导找其谈话,谈话情况应反馈给主管党委工作的部党组成员。

(三)对部机关司局和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部党组汇报,一般问题由部直属机关党委或纪委会同人事劳动司共同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由部党组指派有关人员进行。

四、原则与要求

(一)谈话提醒要坚持及时性、准确性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谈话提醒要及时,防止问题性质转化;要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对有缺点或错误的同志要从关心爱护出发,进行严肃的批评帮助,做到防微杜渐。

(二)被谈话人对党组织的谈话提醒应正确对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说明,积极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相关材料。对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执行,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各级党组织在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时,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谈话提醒的内容及有关事项注意保密,切实维护检举人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于有意诬陷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予以消除并追究其责任。

(四)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失职类的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时机与方法

(一)谈话提醒的时机

1.各级党组织在接到群众来信或听到反映党员干部有违纪苗头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在一个月内找党员干部本人谈话。

2.党员干部出差、出国执行任务、变动工作岗位、职务等情况时,各级党组织也应有针对性地在党风党纪方面对其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以避免发生问题。

(二)程序和方法

1.各级党组织在接到来信或听到群众反映情况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整理,提出意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党组织报告。

2.谈话前,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确定谈话机关和谈话人,拟定谈话提纲,认真做好谈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谈话提醒时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要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说明,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谈话时应注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4.谈话后,要督促被谈话人落实整改措施,并注意收集和听取群众的反映。

5.对普遍性的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6.谈话提醒后,对本人的问题或错误未有改进或拒绝执行组织决定的,部直属机关纪委将按有关规定,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作出必要处理。

7.进行谈话提醒工作时,要做好记录。处以上党员干部及一般党员较重大问题的谈话提醒记录,要及时报部直属机关纪委备案。

六、其他

(一)各直属党委、纪委、总支、支部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具体办法;

(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部直属机关纪委;

(三)谈话提醒记录由部直属机关纪委按统一标准制作。

 

                                                           19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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