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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关于上解工会经费回拨奖励的通知 |
| 来源: 时间:2004-07-13 |
(农工[1995]10号) 各基层工会: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调动收缴上解工会经费的积极性,切实收好、管好和按规定足额上解工会经费,根据我部工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回拨奖励办法。 1.从一九九四年开始计算回拨奖励款。 2.每年各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凡在当年12月31日前足额交清的,回拨奖励上缴经费的12%。凡在次年1月31日前足额交清的,回拨奖励上缴经费的10%。 3.回拨奖励的依据:依照上缴工会经费的时间和当年的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数字计算。 4.回拨奖励的经费,原则上作为各基层工会“留成基金”和“财务专用基金”,用于工会活动和工会专、兼职干部、财务人员奖励费用等。 附件:94年工会经费上缴及决算上报情况
1995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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