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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秘书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
| 来源: 时间:2004-07-14 |
(国工发[2003]14号)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中宣发[2000]1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秘书的工作,充分发挥学习秘书的作用,现对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秘书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中心组学习秘书的选配 (一)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各部门党组(党委)选配,可设1~3名。 (二)中心组学习秘书应由与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相关部门的司局级干部或处级干部担任。 (三)中心组学习秘书选配及工作变动后,要及时向工委报告备案。 二、中心组学习秘书应具备的条件 (四)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五)熟悉本部门业务; (六)善于组织协调; (七)作风严谨,组织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强。 三、中心组学习秘书的主要职责 (八)协助中心组制定学习计划。学习计划主要包括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计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年度学习计划在每年年初提出;阶段性学习计划主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不同阶段的要求来制定;专题学习研讨计划则重点围绕某个重要问题提出具体的学习研讨方案。 (九)为中心组学习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根据中心组学习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组织学习辅导报告;安排学习讨论;协调有关部门设计调研选题,提出调研方案;协助中心组组长加强自学管理等,主动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十)协调集中学习研讨活动。及时提出集中学习研讨建议方案;提前发出通知并协调学习研讨时间;做好学习研讨的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整理纪要,编发简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学习情况。 (十一)协助中心组落实学习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 1.报告备案制度。每年一月底前向中组部、中宣部和工委书面报送中心组成员名单、本年度学习计划和上年度学习情况。及时向工委报送阶段性学习计划和集中学习研讨的专题安排。 2.考勤制度。每次集中学习,严格考勤登记。对未参加集中学习研讨的同志,要写明未能出席的原因,及时做好补课的有关工作。 3.通报制度。每次集中学习研讨结束后,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并作为向机关和直属单位通报中心组学习情况的基本材料,供党组参考。 4.档案制度。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档案,做好归档立卷工作,分门别类并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出目录。建立年度专卷,加强保管。 四、中心组学习秘书的工作要求 (十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及时了解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学习方面的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对中心组的学习主动思考,多提建议。各项工作谋划在前,主动协调,推动落实。 (十三)树立严谨细致的作风。工作既主动、大胆,又扎实、细致。对中心组学习各个环节的服务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十四)坚持开拓创新。注意研究、分析中心组学习情况,善于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对搞好中心组学习,提高学习质量,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自觉在深化理论武装、推进中心组学习成果转化及解决本部门重大问题等方面发挥参谋和服务作用。
2003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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