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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来源: 时间:2004-07-13 |
(国党工发[1998]11号)
各部门机关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工委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已经工委全委会通过。现将《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机关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8月25日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 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试行)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面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重要法规,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要全面贯彻执行《条例》,使机关党的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就贯彻《条例》中的若干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贯彻《条例》的总体要求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各部门机关党委要坚持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四条指导方针,紧紧依靠部门党组(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到机关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团结和带领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高效、精干、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 二、关于党组织的设置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置机关党委(有直属单位的称直属机关党委或京区党委,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委任期届满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换届选举前,须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下简称工委)审批。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事先报工委批准。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门党组(党委)和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常委报工委批准,委员报工委备案;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经部门党组(党委)和机关党委同工委协商后,由工委任免。 (二)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司局、直属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置党组织。部门机关党委直属的基层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基层党委,设专职副书记。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一般应设置机关纪委(有直属单位的称直属机关纪委或京区纪委,以下简称机关纪委)。不设机关纪委的部门,机关党委应设纪律检查委员。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和调整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各部门机关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会,设常委会的参加常委会。各部门所属司局、直属单位设立基层党委的,一般应设同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不设纪委的要设纪律检查委员;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应设纪律检查委员。 三、关于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一)机关党组织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机关党员教育的重点是处以上党员干部。通过教育,增强党性,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使广大党员在完成各项任务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坚持党员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组织负责人讲党课制度。定期对党员特别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短期培训;建立党员政治理论学习的检查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和提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部门机关党委要做好选调局处级干部进党校理论培训工作。 (二)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管理。坚持和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保证党员定期过组织生活,做到规范化、制度化。要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要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三)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政治审查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把好入口关,保证新党员质量。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 四、关于党内监督 (一)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积极探索监督的有效办法,强化领导集体内部、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努力拓宽和疏通监督的渠道,切实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监督的内容,按《条例》规定的八项内容执行,特别要强调能否依法行政,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廉洁自律。要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有人、财、物管理职权等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的监督。每个党员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机关党组织要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力。 (二)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责任制。实行党组织从上到下逐级负责的监督,机关党组织要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要把党内监督工作的情况列入对党组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向工委报送记录。机关党委要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每年二月底以前要将上年度局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向工委写出报告。 (四)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或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列席本部门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重要的行政业务工作、讨论机关内部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重要会议。 (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特点,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制度,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纪律检查建议书制度,形成比较严密的党内监督机制。 (六)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党员干部大会由机关党委组织,由行政负责人作出安排。 (七)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采取措施,方便群众举报违纪行为和反映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对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复、处理。 五、关于思想政治工作 (一)机关党委要加强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要按照“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协助党组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培训,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发挥表率作用。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改革和业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三)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教育、动员和督促检查作用,推动以“创建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的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主要目标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四)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机关党委要指导机关群众组织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协助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 六、关于统战工作 机关党委要协助党组(党委)做好统战工作。 (一)机关党委要由书记或副书记分管统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战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在统战对象比较集中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战工作干部,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外人士解决实际问题。 (三)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工作,协助他们搞好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外人士的培养、选拔和各层次的代表人物的举荐工作。 七、关于参与干部管理工作 (一)机关党委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机关司局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在选举前经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后报机关党委审批。 直属单位党委、纪委正副书记的人选,由机关党委会同干部人事部门共同提名、考察,报党组审查同意,经民主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任职期间需要调整时,由干部人事部门征求机关党委同意后,报党组任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干部,由机关党委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商后共同进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机关工、青、妇群众组织负责人和工作机构的干部,由机关党委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商后共同进行考察,按照各自的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机关党群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机关党委协助。 (二)机关党委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局、处级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人事部门在呈报党组(党委)或主管部领导审批前,须征求机关党委的意见。 八、关于领导机关群众组织 机关党委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机关党委要有书记或副书记分管群众组织工作,及时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握好政治方向。 (二)帮助他们健全组织机构,配好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支持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围绕中心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九、关于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机关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 (一)各部门机关党委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一般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配备,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应适当增加比例。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其工作业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并与奖惩挂钩。 (二)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一般应由部门党员行政副职兼任。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单独设置的,配一名常务副书记和一名副书记,常务副书记由正局级干部担任,副书记由副局级干部担任,也可由正局级干部担任。副部级单位的机关党委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书记,由相当于本单位下设的司局级部门的正职干部担任,副书记由相当于本单位下设的司局级部门的副职或正职干部担任。 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部门应设1名专职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由副局级或正局级干部担任。副部级单位的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由相当于本单位下设的司局级部门副职或正职干部担任。 (三)机关各司局(或相当于司局级单位)设党委的,党委书记一般由行政负责人兼任。设专职党委副书记,其职级与本单位行政副职相同。 (四)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事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从各部门的实际出发,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行政机构和编制较多的部门,机关党委应下设若干个处级办事机构,承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构和编制较少的部门,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人事部门,领导实行交叉任职,设立必要的党务工作处室。 行政机构和编制很少的部门,原则上不设机关党委办事机构,但要配备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专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 (五)要有计划地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未参加党校脱产学习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专职书记和部(室)负责人,必须分期分批作出安排。 要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使专职党务干部成为复合型的干部。组织专职党务干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安排中青年专职党务干部参加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并掌握一至两门与部门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各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培训时,应适当安排党务干部参加。党务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进一步培养、使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 要根据情况和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干部到基层去锻炼,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六)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党委工作部门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要进行交流轮岗。要有计划地挑选司局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以提高他们“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培养复合型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 要认真执行干部交流制度。各部门机关党委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干部交流的规划和措施,在保留一定骨干的前提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步推进交流工作。 (七)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作风建设。要以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机关党的工作的规律,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八)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活动经费,列入部门行政经费预算,单设项目;如遇特殊工作任务,应拨专项经费。 十、关于对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一)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派出机构,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工作。中共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部门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 (1)将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党组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议程,每年听取机关党委1~2次工作汇报,讨论机关党的工作,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2)吸收不是党组成员的机关党委专职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列席党组有关会议,参加行政的重要会议和重大业务活动,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3)注意发挥机关党委联系群众、协调各方面关系的作用,经常通过机关党委了解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部门重要决策、改进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指导和支持机关党委对党群干部进行管理并参与本机关行政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工作。 (4)切实加强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的建设。选派一名部门党员行政副职兼任书记,同时配好常务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机关党委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重视和支持机关党务干部的使用、培训和交流;在经费、时间等方面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机关党委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5)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三)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工委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机关的实际,对机关党建工作做出规划;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宏观分类指导的意见,制定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措施;检查督促各部门机关党委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要结合年终公务员考核,加强对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机关纪委书记考核,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并与各部门党组沟通机关党的工作情况,交换意见。各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有重要的指导和领导责任;机关党委对本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有领导责任。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工委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社会团体机关党组织;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党组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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