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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 来源: 时间:2004-06-29 |
(组通字[1996]4号)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党和国家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是党的整个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中央国家机关一些部门,在加强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搞好专职党务干部的选配、培训、交流等重要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996年1月24日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加强 中央国家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队伍 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专职党务干部是党的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多年的实践证明,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专职党务干部队伍,是各部门推进改革,搞好机关建设,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组织保证。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有关精神,现就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遵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和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方针,新形势下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从建立健全专职党务干部的选配、培训和交流等各项制度入手,逐步形成有利于全面提高干部素质,有利于吸纳各方面优秀人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专职党务干部管理机制,以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业务精,熟悉党的方针政策,了解本部门工作规律,精干、高效的专职党务干部队伍。 二、搞好干部选配 (二)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有业绩,具有胜任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群众威信较高。新任的专职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应具有行政、业务管理工作的经历,年龄至少能够任满一届。配备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民主程序,注意保持班子合理的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专职领导职数为3人的党委,应配备一名40岁左右的干部;领导职数为2人的,在年龄上也应形成梯次。 (三)各部门机关党委要在部门党组的指导下,按照1∶2的比例抓好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并纳入部门司局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要努力拓宽后备干部的来源,注意从党务、行政和业务管理岗位的优秀中青年干部中选拔合适人选,充实后备干部队伍。要密切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后备干部的培养、考核、调整和选任工作,保证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的正常接替。 (四)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从内部晋升,也要注意从行政和业务管理岗位的优秀干部中进行选调、补充。新调任的干部应具备胜任工作的资格和能力。部门机关团委书记,应从经过3年以上实际工作锻炼、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0岁左右的优秀青年干部中选拔。 三、加大培训力度 (五)专职党务干部的培训,要以全面提高素质、培养既能做党务工作,又能做行政、业务管理工作的干部为目的,并与干部的使用和交流紧密结合。 (六)各部门机关党委要认真组织专职党务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思维能力和政策水平。未脱产参加党校学习的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和处级干部,必须分期分批作出安排。提拔担任机关党委、纪委领导职务的,应把是否参加过党校学习作为基本条件之一。 (七)要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专职党务干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安排中青年专职党务干部参加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并掌握一至两门与部门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要组织党务干部到地方或基层进行实地参观、学习。各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或组团出国(境)考察、培训时,应适当安排党务干部参加。 (八)要制定专职党务干部的培训计划,增加必要的投入,所需经费应在机关干部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学习且学有成效的同志,应在时间、经费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党务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进一步培养、使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 四、推进干部交流 (九)专职党务干部的交流是指: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党务干部在党务系统内不同岗位间的交流。交流要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逐步推进、有利工作的原则,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增强队伍活力。 (十)各部门机关党委、纪委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交流前,应确定好接替人选,以保持工作衔接。党委工作部门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要及时进行交流。对将长期从事党务工作,但缺乏行政、业务管理或基层工作经历和经验的中青年干部,必须通过交流补上这一课;对于离开行政、业务工作岗位时间较长的专职党务干部,也应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相应岗位工作一段时间,以进一步提高围绕业务开展党的工作的能力。 (十一)各部门机关党委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干部交流的规划和措施,在保留一定骨干的前提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步推进交流工作。要有计划地挑选司局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岗位进行锻炼。要把执行干部交流制度作为一条纪律,对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党员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党组报告及建议干部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要认真做好进行岗位轮换、挂职锻炼干部的考核工作。 五、党务干部要认清责任奋发有为 (十二)广大专职党务干部要认清新的形势和任务,增强从事专职党务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大胆探索,奋发有为,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充实经济、科技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增强密切联系群众、围绕业务和改革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发扬为党为人民作奉献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切实加强领导 (十三)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按照中组发[1994]4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要把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程,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机关党委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问题;要对党务干部的培训、交流和使用,给予关心和支持,创造必要的条件。考虑到机关党委的工作特点,在分配司局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时,应给机关党委必要的名额。 (十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党务干部队伍的建设,支持党务干部的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凡可评定政工职称的企事业单位,应按中央有关部门的精神进行评聘,兑现有关政策;确定奖金、岗位津贴系数时,专职党务干部应与同级行政管理干部相一致;对于承担一定科研任务的专职党务干部,应允许他们参加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对于交流到党务部门工作时间不超过3年的专业技术干部,应根据国家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为他们通过参加考试或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提供必要的条件。 (十五)工委将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规定,与各部门党组(党委)共同选配好机关党委、纪委的专职书记及后备干部队伍;指导各部门机关党委在搞好专职党务干部的培训、交流和考核等项工作中找准位置,搞好协调,发挥作用;宣传、表彰和奖励在党务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的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并负责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十六)各部门机关党委要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下,会同干部人事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专职党务干部队伍的建设,并不断创造和总结工作中的新鲜经验,为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专职党务干部管理机制而努力。 七、文件的适用范围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党的关系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各部门机关及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文中所提专职党务干部,也包括上述单位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专职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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