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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严格党的生活制度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
来源:  时间:2004-07-14

 

(国党工发[1990]22号)

 

严格党的生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党员队伍管理,搞好党内监督,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保持党组织先进性的有效措施。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准则》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党的生活,摆到重要的工作议程,切实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以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坚持党支部“三会一课”和党委会制度

(一)党小组会。党小组每月一般安排两次活动,主要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向党员布置工作,召开民主生活会,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和完成党小组所分配工作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

(二)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传达上级党组织指示,布置工作,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党员行政领导干部通报业务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党员提出在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要求,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的奖惩等问题。

(三)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具体办法,研究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和发展党员等工作,对党支部的近期活动作出安排。

(四)党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定,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结合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的要求;制定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规划;审批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设常委会的可由常委会审批);分析党内外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的措施;听取工、青、妇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他们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听取党委工作部门的汇报,讨论党群干部任免,讨论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大问题。凡设常委会的,要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不能以常委会代替党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可授权党委办公会议办理。企事业单位党委会议的内容,按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五)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党支部、党总支、党委要制定计划,统筹安排。党课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党内的思想倾向,开展其它有关增强党性观念的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党课教育要紧密联系实际,力求生动活泼,注重实效。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都应带头讲党课。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课学习。

二、坚持按期换届改选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进行换届改选。各部门机关党委及其下属党委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党小组长的改选与所在党支部的改选同时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改选的,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党委任期不得超过一年。

三、坚持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党的民主生活会,由每个党员按照《党章》、《准则》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及贯彻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情况,汇报思想、学习和完成本职工作及遵纪守法、联系群众的情况,肯定优点,检查缺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的最后一次生活会,可与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进行。党支部、党小组要大胆负责,督促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各部门机关司局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除以普通党员身份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每年还要定期参加两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七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各部门召开党组或党委、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要请中纪委、中组部和工委派人参加,本部门机关党委、纪委的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会议,在会后十五天内将生活会情况报告连同会议记录一并报送中纪委、中组部和工委。机关各司局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司局党员主要负责人主持,吸收同级党组织的委员参加。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纪委正副书记和党员行政领导干部参加。各部门机关党委对本部门机关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派人参加。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司局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向工委写出专题报告。工委每年综合向党中央报告并向各部门通报一次司局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为了增强党的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和党组织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每次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要明确,力求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两个问题。二是要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同志做好准备。三是广泛开展党内外谈心活动,交流思想,听取意见,找准问题,做好自我总结检查的准备。四是各级党组织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以前,要广泛收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个人和党组织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五是要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互相帮助,共同提高,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明知不对,少说为佳,讲关系,顾情面等现象。六是会后督促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党内外群众通报。

四、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共中央批转的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每年年底结合总结工作,对全体党员进行民主评议。为保证评议工作的效果,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各级党组织要进行深入动员和周密部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二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虚心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三是每个党员要在党小组或党支部大会上,按照民主评议党员的五项内容,作个人总结,然后进行民主评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四是支委会根据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形成组织意见,在党小组会上转告本人,评议结束后召开支部大会作评议情况的总结报告。五是对不合格的党员要进行妥善处置,对违纪党员要严肃处理。六是督促党员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七是及时将评议中的有关情况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五、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把“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形成制度。凡是没有开展这项活动的党组织,要制定计划,进行部署和安排,认真开展起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注意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活动质量,严格掌握评选标准,把工作重点放在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上。要认真总结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并进行大力宣传和表彰。工委决定从一九九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自下而上的评选中央国家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并在各部门评选结束后,召开大会进行表彰。

六、坚持抓好党支部建设

党支部是党组织的基础,是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党的工作的落脚点。党支部建设抓得如何,是检验党委工作好与差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集中精力,坚持不懈地把党支部建设抓好。要指导和帮助党支部选好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好支部书记,并加强对党支部委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机关司局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应由一位司局级党员领导同志兼任书记。兼职书记要拿出一定精力和时间做党的工作,并把其工作成效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党员人数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党支部(党总支、党委),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不占行政领导干部职数)。要及时总结和交流党支部建设的典型经验,推动和指导面上的工作。要狠抓后进党支部的转化工作,对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和班子不健全、工作不得力的党支部,要及时进行整顿,充实和调整。对党支部的工作,要有要求,有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提高。各级党委要面向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帮助党支部解决困难和问题,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七、坚持党员日常管理的有关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党员必须编入一个支部过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费;党员在调动工作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严格按规定办理转接党组织关系的手续;发展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要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严格把好质量关;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转正等工作,确保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违纪党员要严格按《党章》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新组建和临时组建的单位,要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尽快建立相应的党组织;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党员,应根据其工作特点,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定期过组织生活;党员在国内出差,人数在三人以上、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由主管单位负责组建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按时过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因公出国,在组团的同时,要根据党员人数多少,由组团单位负责组建临时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开展党的活动;党员单独外出,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在外活动的情况;党员出差出国返回后,要及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八、坚持党内监督制度

各级党组织必须按照《党章》、《准则》、中共中央[1988]3号文件、中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以及工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意见》的要求,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民主平等,积极预防的原则,切实抓好党内监督。

实施党内监督,除了认真执行党员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外,还要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工作并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

各部门机关及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委,每年要召开一次至两次党员大会或工作会议,报告党委的工作和听取本单位党员行政领导干部通报一个时期的业务工作情况;机关党委的专职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组会议,出席部务会议,参加重要行政会议及重大业务活动;机关党委参与干部的考核,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党的干部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要充分发挥各级纪委的“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作用,切实做到严肃执纪,加强监督;各级党委、纪委要结合每年的年终总结、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党风党纪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九、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要建立和健全各级党委的议事规则,并严格按规则办事。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既不搞“一言堂”,也不搞极端民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遇有重大分歧,事情又不紧急,可不忙于表决,待充分讨论后再作决议。凡集体作出的决定,要按照分工大胆负责,积极贯彻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遵守集体的决定。要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相互扯皮、推诿,各行其是,更不准阳奉阴违,另搞一套。

十、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党的生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是加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负起责任,大胆管理,严格要求,抓出成效。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每年要结合年终总结自上而下逐级进行检查,对做得好的大力表扬,对不认真按制度办事的,要严肃批评,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写出综合报告。工委每年将在各部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情况进行通报,保证上述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199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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